作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
被繼承人去世超20年,繼承人以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被繼承人生前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財產贈與受贈人,死亡時尚未履行的,受贈人有權請求繼承人履行贈與合同;繼承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撤銷該贈與合同”。
法定繼承權是由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的,自然人基于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那么繼承權是否可以在繼承人之間轉讓或者轉讓給非繼承人呢?這種轉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的承諾竟然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一方書寫遺囑內容并由雙方簽名確認的,這種遺囑不屬于繼承法所規定的任何一種遺囑形式,法院會怎么認定其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見到一些家庭中的子女因各種各樣的原因缺乏勞動能力,因此這些子女也就無法對父母過多盡到扶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分配遺產呢?
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收養關系一經成立,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滅,但收養關系解除之后,被收養人是否有權利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