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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外婚姻糾紛中的平行訴訟
【下】
1. 作為解決國際私法上平行訴訟問題的一種方法,不方便法院原則在減輕受案法院的訴累、實現訴訟的公正和效率、避免相互沖突判決的產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3] 平行訴訟開始審理后,當事人若提出管轄異議,經法院審理認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五百三十二條 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議;
(三)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
(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
(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關于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相關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法院不主動審查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只有在當事人提出“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時,法院才會審查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如根據上述金山法院披露的案件信息,李女士未提出相關請求,法院未對此予以審查。
2. 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需同時滿足《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
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實踐中結合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國籍、主要爭議的事實發生地、相關法律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財產的種類、外國法院是否已經處理、是否存在管轄協議、是否涉及國家相關主體利益等諸多事實,兼顧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綜合進行認定。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除了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外,還應滿足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不涉及我國利益、案件主要事實發生在國外且不適用我國法律、人民法院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存在困難、外國法院有管轄權且審理更為方便等五個條件。
3. 對于“創造條件”在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相關事實與中國無密切聯系的,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駁回原告起訴的可能性較大
如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4]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加拿大國籍,在加拿大登記結婚,雙方婚生子女也均系加拿大國籍,雙方主要共同財產亦位于加拿大,故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均不發生在我國境內,此案由加拿大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原告可向更方便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訴訟,遂駁回起訴。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5] ,原告為澳大利亞國籍,被告為新西蘭國籍,雙方在美國登記結婚,現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法院以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議、該案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管轄等理由,駁回起訴。
4. 撫養糾紛中,被撫養人的經常居?。ň铀┑叵捣ㄔ嚎剂渴欠襁m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6] ,被告秦某(女,漢族)于2012年6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耿某1(男,香港居民)支付非婚生女耿某2(香港居民)的每月生活費港幣3萬元。耿某1于2013年11月向內地法院起訴請求處理耿某2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承擔。秦某認為內地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廣州中院認為,目前耿某2由秦某實際攜帶撫養,秦某屬中國大陸公民且定居廣東,故當耿某1選擇來中國大進行訴訟,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中國大陸對該案顯然具有司法管轄權,實際上秦某也予以應訴。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則,裁定駁回管轄異議。
在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7] ,被監護人的經常居所為北京市昌平區,法院認為不滿足不方便法院原則中的“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裁定駁回管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