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F將團隊經辦案件改編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楸Wo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被告齊某經人介紹于2000年2月登記再婚,雙方各帶一男孩。因被告齊某在外地工作,由原告照料兩個孩子,多年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過生活費和撫養費,原告多次主動與被告溝通,均遭被告拒絕。原告故向法院請求:1.解除婚姻關系。2.依法分割現有北京市住房一套。被告齊某辯稱,其作為丈夫和父親,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同意解除婚姻關系?,F有北京市住房一套是被告婚前購買,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承辦過程:
團隊律師接受被告齊某的委托后,運用自己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做出如下法律意見: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被告現有房屋系齊某婚前個人出資購買,雖然該房屋產權證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但并不改變房屋所有人的性質,系被告婚前個人財產,房屋產權仍屬于被告所有,原告無證據證明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故現有北京市住房系被告齊某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為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辦理時間并不改變房屋所有人的性質,故涉案房屋應為被告齊某婚前個人財產。
律師點評:
懷向陽律師認為:《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本案中,涉訴房屋為被告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雖然辦理房屋產權證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并不改變房屋所有人的性質,因此該房屋應為被告齊某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