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境外財產怎么分割?
當下社會離婚率飆升,在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經常詢問起這樣的問題,對于境外的財產我國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判決之后是否能夠執行。針對這些問題,今天我們團隊整理如下供各位參考。
1. 涉及夫妻共同的境外房產分割的訴訟:
涉及房產的管轄權屬為專屬管轄,因此我國法院不能對境外房產進行處理,由房產所在國法院管轄,適用訴訟所在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在房產所在國家的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后歸國再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2. 涉及夫妻共同的境外銀行存款的分割訴訟:
(1)原則上,中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按照中國的法律判決
判決之后的執行:可以由當事人拿著我國法院的判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但是之前出現過法院沒有對境外銀行存款進行處理,而只是判決離婚的案件
如果法院不予處理的,可以:1、選擇調解離婚,在調解書中對財產補償作出明確約定;2、離婚后,持離婚判決書到銀行所在國的法院以經認可的離婚判決書為依據另行起訴分割該財產。
因此,建議您最好跟對方協商處理境外的房產和境外存款。
3. 夫妻財產境外保險的分割
境外保險相當于境外的財產,可以由中國法院判決;但實踐中法院一般不處理,也未在審判信息網站上搜索到相關案例。
(1)給女兒的人身性質保險,投保人為女方,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女兒的
保險金歸女兒所有,女兒未成年的,撫養女兒的一方代為保管;
離婚前所交的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均同意繼續投保的,后續的保費由夫妻平均分擔;
離婚時父親一方不同意繼續投保的,由母親一方單獨承擔后續的保費;已經支付的保費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母親一方折算已支付保費的一半補償給父親。
如果離婚時母親一方不同意繼續投保的,由父親一方單獨承擔后續的保費,并且變更保險的投保人為父親;已經支付的保費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父親一方折算已支付保費的一半補償給母親。
(2)投保人是女方,被保險人是男方,未指定/無受益人,的理財型產品的
如果這個保險僅具有財產性質,則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保費和產生的財產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分割;
如果還具有人身性質,鑒于人身依附性,可能有部分財產屬于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具體需要看保險種類和合同規定。